主席:我謹動議二讀《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旨在修訂《調解條例》(第620章),賦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當調解協議當事人未議定調解員人數或委任程序時,可由香港調評會決定調解員人數或委任調解員。
根據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建議,調解在香港仍屬非持牌活動,調解員無需強制發牌。呢個模式同國際趨勢一致,澳洲、加拿大、新加坡、英國等地均未設立強制註冊制度,以維持調解自主自願嘅核心價值,同時避免阻礙海外資深調解員來港服務。
雖然唔需強制發牌,但會透過立法及行政措施加強香港調評會嘅監管職能。立法方面,草案授權香港調評會根據特定情況委任調解員;行政方面,建議更新《香港調解守則》、優化投訴機制,並加強國際合作,以提升調解服務質素。
草案重點包括:如當事人未議定調解員人數,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申請決定人數;如未就人選達成共識,或已議定嘅程序未執行,亦可由香港調評會委任調解員。草案強調,即使香港調評會作出決定,當事人仍有權選擇否決調解、另議人數或委任其他人員,同時不影響法院對案件嘅管理權力。
香港調評會係一個經業界主導、具代表性和權威地位嘅機構,成員包括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國際仲裁中心等。目前已有逾2,400名認可綜合調解員,及逾360名家事調解員。與其他調解機構唔同,香港調評會唔提供調解服務或培訓課程,所以無利益衝突風險。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版本)》,當各方未就調解員人選達成一致時,香港調評會已經被指派為當事人委任調解員。律政司指,與測評會保持緊密溝通,已完成更新守則,正推進其他措施如成立委任委員會及制定職責範疇。
律政司喺二○二五年六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介七項建議,並於二○二六年六至七月就草案進一步諮詢持份者,收到17份意見書。總體而言,持份者支持草案,認為可完善調解框架。草案同「全球調解之都」十大建議呼應,有助落實《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同《施政報告》政策方向。
林定國表示,草案提供明確途徑,讓當事人可透過測評會嘅委任機制,減少程序拖延,提升案件管理效率,增強公眾對調解嘅信心。佢強調,測評會嘅職能同資歷評審經驗,係建設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嘅重要因素。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草案,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