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家正議会討論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僱傭安排,鍾奇峰議員質問現行標準合約及配套政策有唔夠彈性,令僱主面對困難。佢提出三項建議:一、引入法定試用期及調整機票補貼機制;二、與平機會製訂「合規離職與解約實務指引」;三、修訂法例限制有刑事記錄外傭獲發補償及再次來港工作。
孫玉菡局長回應稱政府重視雙方權益,現行標準合約已容許僱主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即時解僱外傭,無需額外設立試用期。至於機票補貼,現行制度要求僱主負擔外傭回程費用,屬必要安排以防外傭滯留,政府目前無修改計劃。對於中介費用,局長指費用由市場決定,唔會由政府管制。
針對第二點建議,孫玉菡提到平機會已有《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為所有工種提供防範歧視指引。若接獲相關投訴,平機會會先調停協助釐清爭議點,並按法例規定處理。她強調《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允許僱主因殘疾導致無法履行職務而解雇,但需有客觀證據支持,唔會一概而論。
關於第三點,孫玉菡解釋現行《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因外傭涉嫌欺詐或行為不當(如偷竊)即時解僱,但僱主仍需支付回程旅費。入境處亦嚴格審批外傭簽證,要求申請人無不良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條件。若有違規行為,通常唔會批准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