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十月十六日)就《2026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修訂附表1及3)令》刊憲,修訂《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附表1及3,以落實《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最新受管制名單。第20屆締約國大會於2025年11月至12月舉行,會計時更新了附錄I及II的物種清單。
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表示,CITES在香港透過《條例》實施,因此《條例》會隨《公約》更新而同步調整。《修訂令》主要根據《公約》附錄物種清單的變動作出修訂,涉及多種鯊魚、蝠鱝、木材及觀賞植物等。有關主要修訂內容已列於附件。
根據《條例》,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進口、出口、再出口、從公海引進,或管有附錄物種的標本(包括部分及衍生物)均需取得許可證。《修訂令》將於2026年10月2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新管制措施預計2026年12月31日生效。部分物種因第20屆締約國大會決定,生效日期延遲至2027年6月5日。
市民如有管有附錄I或II物種的野生活體標本作商業用途,需於2027年3月30日前申領管有許可證。對於2026年12月31日前已合法進口的列明物種,仍可在現有許可證制度下進行本地貿易。漁護署會發放通函及舉行簡介會,向相關貿易商及持份者說明修訂內容。
發言人強調:「修訂後將有更多瀕危物種受管制,有助加強保育,讓香港在國際自然保育方面作出貢獻。」同時提醒市民,未取得許可證處理受管制物種屬違法,如有違法行為最高可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10年,涉案物品亦會被充公。市民可訪問www.cites.hk了解許可證要求,或電郵hk_cites@afcd.gov.hk、致電1823與漁護署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