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調解條例》(第620章),賦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調評會)特定權力。當調解協議各方未達成協議,或議定委任程序未獲執行時,調評會可應任何一方申請決定調解員人數或委任調解員。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有關修例建議目的是理順調解程序,減低因調解員委任出現分歧而導致程序停滯的風險,並提高整體案件管理效率。這些改進尤其適用於急需解決的爭議。賦予調評會上述法定權力,預期可鼓勵更多人士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提升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樞紐的競爭力。

該建議係根據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於2025年12月完成持份者諮詢後提出。主要目標係確認並強化調評會在香港調解領域的領導地位。調評會自2012年成立以來,一直係業界主導嘅頂級評審及監管機構,負責制定調解員及培訓課程認可標準,評核成為認可調解員及課程申請,並監管相關人員。

調評會機構成員涵蓋法律、爭議解決、家庭福利、建造、建築、測量及工程等多元界別。與香港其他調解機構唔同,調評會唔提供牟利或非牟利性質嘅調解服務或培訓課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版本)》,如當事人未就調解員人選達成共識,調評會會被指定為各方委任調解員。

司法機構亦要求調解員必須取得調評會認可,方可參與其調解計劃。政府指出,考慮到調評會嘅獨特角色及廣泛界別代表性,係最合適行使上述法定委任權力嘅機構。相關建議同其他措施包括修訂《調解守則》、建立穩健投訴處理及紀律框架,以及參與國際爭議解決討論,組成一套全面方案強化監管制度。

有關建議及修例草案主要條文,喺今年6月至7月進一步諮詢中獲主要法律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司法機構普遍支持。《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於10月2日刊憲,並於10月1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