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被告S.K.W.被控3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1項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及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經過審訊後,而家喺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虐兒罪成,另外1項虐兒罪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暫委裁判官劉日成直斥被告證供矛盾,指其聲稱十分緊張女兒,卻在發現女兒失蹤後安然在家工作,說法十分牽強,法庭毫不猶豫地拒納被告證供。劉官押後判刑至11月11日,待索取2名女童創傷報告及被告感化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件核心為去年7月29日(7月事件)及10月30日至31日(10月事件)。劉官指出,處理7月事件的兩名警員對於警方致電女童爺爺及到達案發大廈時間證供互相矛盾。其中一名資深警長更聲稱在處理高危失蹤人士時並未留意或詢問12歲女童Y有否受傷,劉官形容是「有違常理」,最終法庭拒納兩名警員證供。
12歲女童Y作供直認偷竊及與其他男子有露骨對話,劉官指出Y的供詞並非武斷或誇張,法庭全數接納。辯方挑戰Y對受襲力度與醫療報告不符,劉官反指無證據可顯示特定力度會致何種傷勢,且傷勢可能因時間流逝減退。Y在受襲後近1日才接受治療,加上年齡因素,劉官認為其對力度理解未必與成人一樣,故挑戰不成立。
被告聲稱因身體不適而未聯絡女兒朋友,劉官質疑其自稱緊張女兒卻因怕打擾他人不尋問關鍵資訊,形容是編故事。另外,被告解釋因吸煙而行樓梯回家,但劉官指出其「身體不佳」又怎會選擇辛苦爬9層樓梯,說法不攻自破。法庭亦質疑被告於10月31日晚上10時離開住所,卻在女兒失蹤後如何回家,指其解釋缺乏說服力。
被告父親證供亦被懷疑,劉官坦言有動機為兒子說謊,但接納其對7月事件的證詞。因被告父親與Y就警方到達時間等證供矛盾,法庭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7月事件的故意襲擊兒童罪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至於10月事件的2項襲擊罪及1項虐待或忽略罪則罪成。
案件編號:KCCC3035/2025,法庭記者:雷璟怡
